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
为更好落实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及《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第368号令)有关精神,推进我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现将《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民政局
2025年12月23日
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行为,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批准管理。
第三条 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是指住建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所有住宅区、楼宇。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自建自用建筑物(如机关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医院住院楼、企业厂房、仓库等)可不办理名称批准,确需办理的,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条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程序规范。
第二章 批准要求
第六条 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有损民族尊严,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违背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及其简称。
(三)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如皇帝、国王、帝王、王子、王朝、太师、总统、皇庭、帝都、王府、相府等。
(五)不得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六)不得使用冠有“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刻意夸大的词语。
(七)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八)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如有必要使用的,需说明原因,同时外文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九)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如世博、奥林匹克等。
(十)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十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成都”之类的词。
(十二)不宜使用以下通名:
1.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区、市等。
2.其它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街等。
3.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等。
(十三)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十四)住宅区、楼宇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等。
第七条 鼓励住宅区、楼宇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要求如下:
(一)应尊重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事实,不得随意更改或捏造历史人物或事件,以确保名称的历史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应突出文化特色,可以融入当地的历史文化元素和标志性建筑等,以体现名称的地域性和文化性。
(三)应注意语言的韵律和美感,以增强名称的艺术性和感染力。
(四)应避免过度商业化和功利化,以保持名称的纯粹性和文化价值。
第八条 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标准:
(一)大楼:指具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层数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高度在24米以上。
(二)大厦、商厦:指具有办公或商业等功能的公共建筑。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三)广场:指具有室外开敞空间的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面积不小于2千平方米的集中室外开敞空间向公众开放。
(四)中心: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通名前一般须加注体现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xx购物中心”。
(五)城(含派生的名城等):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娱乐、住宅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群)。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六)小区:指具有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七)花园、园、苑(含派生的雅园、雅苑、家园、佳苑、名苑等):指有一定绿地面积的住宅区。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30%。
(八)山庄:指依山或坡地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住宅或宾馆。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45%。
(九)宾馆、饭店、酒店: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住宿、餐饮、娱乐、商业等功能的建筑物。
(十)庄、院、庭院:指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建筑物。绿地率一般应大于35%。
(十一)公馆:指以传统建筑风格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物。
(十二)居住、商业、娱乐等类别建筑物,还可使用都、庭、居、邸、轩、筑、阁、里、坊(含派生的华庭、名邸)、座、舍、庐、家等作为通名。
(十三)上述标准未涵盖到的建筑物,应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申报名称批准。
第九条 推行命名、更名负面清单制度。对属于负面清单(附件5)范围内的名称,禁止和限制使用。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名称,应在含义明确、健康、名实相符的原则下申报使用。
第十条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申请人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三章 命名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建设项目,需要办理预售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在获得土地使用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预售许可前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命名批准;无需办理预售许可的,应在获得土地使用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命名批准。住建主管部门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将项目业主取得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决定作为申请要件。
第十二条 已建成项目,未命名且满足命名要求的,可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命名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命名批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表(附件2)。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房无需提供)。
(三)已建成项目,需提供产权证明。
(四)涉及名称专用权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许可或授权文件。
(五)相关报告(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
第十四条 批准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满足要求的申请人通过成都政务服务网或天府市民云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批准申请入口,向对应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命名批准的申请材料。住建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对申请命名的住宅区、楼宇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住建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推送向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督促提醒及时办理。民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8小时工作时间内)反馈意见。住建主管部门自收到民政主管部门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命名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附件3)。
第十六条 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名称向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更名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名称的。办理时间同命名批准程序要求。
(二)已建成项目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需要变更名称的。
(三)更名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
第十八条 申请更名批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表(附件2)。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房无需提供)。
(三)原地名批复文件。
(四)已建成项目,需提供产权证明。
(五)涉及名称专用权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许可或授权文件。
(六)更名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需提供前述业主同意楼宇或住宅区更名的说明。
(七)相关报告(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
第十九条 批准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满足要求的申请人通过成都政务服务网或天府市民云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批准申请入口,向对应住建主管部门提出更名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更名批准的申请材料。住建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对申请更名的住宅区、楼宇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住建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推送向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督促提醒及时办理1个工作日内(8小时工作时间内)反馈意见。住建主管部门自收到民政主管部门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更名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附件3)。
第二十一条 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名称向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法擅自进行命名、更名的,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办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命名(更名)的,经核实后,住建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命名(更名)决定。
第二十四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推进住宅区、楼宇等地名标志的信息化管理与数据库建设,加强各部门之间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与国家、省、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流程图
2.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表
3.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地名批准决定书
4.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备案表
5.关于XX市XX县(市、区)XX(等)地名的备案报告
6.住宅区、楼宇名称负面清单
=== 文字解读 ===
解读 1: 《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解读文本
发布日期: 2025-12-23
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
内容: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第368号令),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民政局制定发布了《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住宅区、楼宇名称作为城市地名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指位功能,更承载着城市的文化底蕴和时代风貌。规范其命名、更名行为,对于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传承历史文脉、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
1.贯彻上位法规定,完善地方管理体系。《地名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对地名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确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制定本《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及省级法规精神,细化成都市管理实践的具体举措,旨在构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便民高效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制度。
2.规范命名行为,提升城市文化品位。近年来,部分住宅区、楼宇名称存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现象,不仅给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也影响了城市形象和文化品质。《管理办法》通过明确住宅区、楼宇命名要求、设立负面清单、鼓励使用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和地域特色的名称等措施,引导住宅区、楼宇命名行为回归理性、彰显特色,助力建设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
3.优化审批服务,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申请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时限,特别是推行全流程线上办理,压缩审批时间,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这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4.强化部门协同,明晰管理职责边界。明确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批准责任主体,民政部门作为征求意见和备案协同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高效顺畅的部门协作机制,避免管理重叠或真空,确保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和有效落实。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1.主要依据: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第368号令)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相关省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2.起草过程: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成都市民政局,在深入学习研究上位法、广泛调研本市住宅区楼宇命名现状及问题、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书面征求各区(市、县)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吸纳了各方合理建议,对文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二、主要制度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
1.管理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批准管理。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解释,原则上覆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区、楼宇。
2.例外情形: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自建自用的建筑物(如办公楼、教学楼、住院楼、厂房、仓库等),原则上可不办理名称批准。但若其确需办理名称批准以便于社会使用或管理,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这一规定平衡了规范管理的必要性与实际使用的灵活性。
3.管理环节:涵盖了从项目开发建设阶段的住宅区、楼宇命名,到建成后因特定原因需要进行的更名全过程管理。
(二)禁止及相对禁止行为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等条款详细规定了住宅区、楼宇命名的禁止性、限制性要求,是规范命名行为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与文化底线:严禁使用损害国家主权、民族尊严、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稳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词语(第六条第一项)。
2.名称来源限制: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及其简称(第六条第二项);禁止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第六条第三、四项);原则上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防止变相广告和侵权(第六条第五项)。
3.禁用夸张用语:禁止使用“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刻意夸大的词语(第六条第六项)。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应有充分理由并严格审核(第六条第七项)。
4.外文使用规范: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文音译命名。确有必要使用时,需说明原因,并确保外文原意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产生歧义(第六条第八项)。
5.专有名称保护:使用如“世博”、“奥林匹克”等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第六条第九项)。
6.地域指向要求: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或区片名的,其实际位置应在该区域范围内(第六条第十项)。
7.避免重名同音:规定在市辖区、市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或其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得重名、同音,并禁止通过简单增减“大”、“新”、“成都”等字词制造名称混淆(第六条第十一项)。
8、通名使用规范:
(1)禁用通名:不宜使用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其他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以及易产生歧义的通名(如门、世家、庄园)(第六条第十二项)。
(2)禁止重叠: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第六条第十三项)。
9.用字规范:名称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避免生僻字,禁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第六条第十四项)。
10.推行负面清单:明确建立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负面清单制度(附件5),对清单内的名称禁止或限制使用。清单外的名称也需符合含义明确、健康、名实相符的原则(第九条)。
同时,《管理办法》第七条鼓励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并提出了尊重历史事实、突出文化特色、注重语言美感、避免过度商业化等具体要求,引导命名向内涵化、品质化发展。
(三)申报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系统规定了住宅区、楼宇命名和更名的申报程序,突出了高效、便民、规范的特点。
1.申报主体与时机:
(1)命名:针对新建项目,需办理预售许可的,应在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预售许可前申报;无需预售许可的,应在取得前述许可后、竣工验收备案前申报。名称批准文件是办理预售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件之一(第十一条)。已建成未命名的项目,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命名(第十二条)。
(2)更名:明确了三种可申请更名的情形:一是项目建设施工前或施工中开发建设主体变更;二是已建成项目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三是已建成项目经法定比例的业主共同决定(第十七条)。其中业主共同决定更名,需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双三分之二参与、双四分之三同意”的业主表决条件,体现了对业主自治权利的尊重。
2.申请材料:分别列出了命名(第十三条)和更名(第十八条)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包括申请表、规划许可或产权证明、涉及名称专用权的授权文件、相关报告(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报告)等。更名还需提供原地名批复文件及业主同意说明(如适用)。材料要求清晰明确。
3.办理流程与时限(全流程线上办理):
(1)申请途径:通过成都政务服务网或天府市民云相应入口线上提交申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2)审核流程:住建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通过系统推送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住建部门在收到民政部门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整个流程最大程度压缩了办理时间,提升了效率(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3)备案要求:批准决定作出后15日内,住建主管部门需将批准的名称向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信息同步(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4.监督管理:规定了对于违法擅自命名更名的处理依据(第二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的撤销权(第二十三条),并要求加强地名标志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库建设,促进信息共享(第二十四条),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衔接的监管体系。
三、《办法》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城处、成都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
解读人:刘祯贵、龙锦
联系电话:028-61881380、028-61881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