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26〕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贸易政策范围。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外商投资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相关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请示报告等文件,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贸易政策范围。
二、压实合规主体职责。按照“谁制定、谁评估”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对拟出台的贸易政策是否合规开展评估。多个单位联合制定出台的贸易政策,由牵头单位负责合规评估,其他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合规评估。
合规评估应严格对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文件中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承诺进行。评估意见应对贸易政策合规性作出判断,对存在合规风险的应明确可能违反的具体条款并提出修改建议。
三、规范合规评估程序。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应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未经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或经评估不合规的文件,不得报请批准、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贸易政策按程序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合规评估书面意见应与贸易政策文件一并提交。
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贸易政策文件,实行政策起草单位自评和商务厅复评的合规评估工作模式。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制定的贸易政策文件,各单位自行开展合规评估。如认为有必要,可就是否合规征求商务厅意见。政策起草单位根据商务厅合规评估意见对政策内容予以调整的,应在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材料中予以说明。政策起草单位不得以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单位内部意见或会签等方式代替贸易政策合规评估。
政策起草单位开展合规评估应对贸易政策合规性作出判断,填写《贸易政策合规自评表》。提交商务厅复评或征求商务厅合规意见应提供贸易政策送审稿、起草说明、贸易政策制定参考依据、《贸易政策合规自评表》等材料。
商务厅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开展科学、技术或经济等专项分析的,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除涉及重大复杂情形、需征求商务部意见的事项外,延长后的累计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配合做好合规关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我国贸易政策提出的合规问题涉及我省的,商务厅会同政策起草单位在收到商务部转来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贸易政策正式文本、合规评估意见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商务部认为存在违规情况的,政策起草单位需研提修改方案并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认为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存在违规措施的,应商商务厅后按程序向商务部通报信息,并配合做好相关后续工作。通报信息应包括认为违规的贸易政策名称、内容、发布成员及其部门,列明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具体条款和理由等。
五、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商务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加强对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工作的指导和培训,适时发布合规评估指引及典型案例,全面提升合规评估人员业务能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可指定本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牵头负责,参照上述规定开展合规工作。
各地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合规评估技术支持。认真落实规范地方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的工作要求,将贸易政策合规作为规范财政补贴使用等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情况通报和问题整改,对未按要求开展贸易政策合规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对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开展较好的予以表扬激励,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实施,不再另行制定配套落实措施。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世界贸易组织主要规则和中国相关承诺清单
2.贸易政策合规自评表
3.商务部门合规评估意见表
4.XX部门(单位)关于征求《XX意见(送审稿)》贸易政策合规意见的函(模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16日